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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细则

2020-02-15    阅读量:


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医疗美容管理,规范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7号)、《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京卫医字[2012]158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8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是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三条  认定机构成立“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负责主诊医师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申请认定“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经过本专业规范化培训或进修合格。

  (四)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经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必须按照本人的《医师执业证书》中 “执业范围”,选定一个医疗美容二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格审查

  第七条  由相关医疗机构组织本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的执业医师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及材料: 

  (一)《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并粘贴近期1寸蓝底彩色照片,由工作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医疗机构章。

  (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含执业记录栏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章)。

  (三)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经过相关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

  (四)医疗美容工作经历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由现所在执业机构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提供。申请人在现执业机构工作年限未达到要求的,需由曾执业机构出具证明;曾执业机构为外省市的,须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九条 《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资料由医师执业注册机关负责查验原件、审核、盖章后交认定办公室。

  第十条  认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资料,并汇总整理。

  第十一条  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申报条件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认定办公室向符合申报资格的人员发放 《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准考证》。



第四章 考核及认定



  第十三条  考核由认定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采用专业理论考核和专业临床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专业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的方法,专业临床技能考核采用答辩或操作的面试方法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医疗美容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教材》。

  第十六条  认定办公室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报审核情况及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合议及认定。

  第十七条  认定机构将认定结果上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审核。

  第十八条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的审核结果,向认定人员颁发《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中除医疗美容科外的其他临床科室医师,按照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不在申报认定范围。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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