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5 阅读量: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专业质量评估标准
(试行)
根据医疗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卫医发[2002]103号关于《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特制定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质量评估标准(试行)。
一、基本标准(设置):
1、床位、牙椅、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设备标准按卫生部卫医发[2002]103号文执行。
2、基本设备使用完好,
按要求设有急救设备的单位,呼吸机、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检验等急救相关的检查抢救设备要处于备用状态。
3、配备的医务人员要求在岗到位。
4、有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系统及岗位责任制。
5、有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管理文件记录。(注明制度目录)
二、规范执业:
1、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并悬挂在门诊大厅。
2、诊疗科目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
3、执业人员资格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并要求有相关资质证明。
4、药品、植入假体、医用卫生材料严格履行审批购买手续。
5、发布医疗广告,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和《北京地区医疗整形美容项目》进行发布,规范诊疗方法。
三、医、护技术水平要与承担的业务范围相适应
通过随机抽样考核的办法,重点了解医护人员专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术操作掌握情况。
四、医疗文件书写按卫生部有关标准执行。重点考核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处方书写,口腔科、皮肤科重点检查门诊病历。
五、院内感染管理:
1、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机构内要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预防医院感染培训制度),责任到人,并有可操作性措施。
3、各项监测记录完整。
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规定。
5、手术室的布局和管理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6、口腔诊疗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7、消毒、灭菌及环境卫生学符合国家标准。
8、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委员会
20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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