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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外科医院学生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2020-04-10    阅读量:

整形外科医院实施《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在院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硕士生、博士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留学生。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在院期间应在我院指定医院就诊,所需费用按规定报销。
指定医院:整形外科医院保健室(工作时间)、协和医院(转诊指定医院)、北大首钢医院(非工作时间,限急诊)。
第四条 学生因病开药限量为急诊3日,门诊1周,慢性病2周。
第五条 学生因病看急诊,可到首钢医院急诊科或就近医保定点医院对外服务的医疗机构就诊(不包括中医医院、个体、民办、联合体、部队医院、对内服务医疗机构),需复诊的应回整形外科医院保健室或协和医院诊治。报销时需带急诊病历、处方和明细单。
第六条 学生因病需要就诊,应先到整形外科医院保健室持病历就诊,如需要转诊,应由保健室开具证明,经教育处同意后,方可到协和医院就诊。
第七条 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到财务处借用支票,本人预交住院押金的10%,每次借支票不超过1万元,1万元以上费用需交纳押金的20%。
第八条 因病休学1年或因病1年以内不能分配的毕业生,其门诊医疗费报销额不得超过休学期间标准费用(90元/年)的2倍。
第九条 报销比例:
1. 学生门诊和急诊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的80%;北京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中所规定的个人部分承担60%;彩超及超过200元以上(包括200元)检查、治疗费的60%;CT、核磁≥500元的检查治疗费的60%。
2. 非指定医院急诊费用的60%。
3. 乳腺增生、调经等长时间调理性治疗,限报3个疗程。
4. 已婚学生患妇科疾病按规定报销。门诊的孕期检查和治疗费用自付,产后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
5. 每位学生的住院费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不包括自费项目)由北京市医保中心报销80%,医院承担10%,学生自付10%;医保中心不予报销的300元自付。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1. 未在我院保健室就诊请非保健室医师私开处方并做各种检查和治疗的各种费用,未经办理手续转诊到非指定医院就诊的费用。
2. 超出北京市卫生局及医保中心规定的报销范围的药品、材料费、检查费、会诊费、治疗费等。
3. 自行修改处方,增加药量和检查项目,临床用于科研的检查和药品。
4. 入学前所患疾病在校期间所需费用。
5. 非因急诊所发生的费用或超量开药,限级用药,非适应症用药。
6. 体检费用及自己要求做的各种检查及化验费用。
7. 非本人就诊发生的费用,骗取公费,一经查出,除追回违纪金额外,按相关规定处理。
8. 各类会议、旅游、军训、社会实践及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9.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10.转诊到指定医院或看急诊,各科开药超出本科范围及未经挂号做的各种检查、化验、开具的处方。
11.牙科治疗、包皮切除、眼镜配制(包括验光)、手法按摩、磁疗、预防保健的费用、整形美容、消除生理缺陷的费用、祛除腋臭、雀斑、黑斑、面部色素沉着、色素痣、平疣、痤疮、白发、脱发等费用。
第十一条 急诊留观7天以上,且收住院的学生,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费舍并计算,按住院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时间为每月15日,持收据、收费明细、处方、门急诊病历,如转诊需持转诊证明到教育处审核报销。节假日期间停止报销,假后顺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依照中国协和医科大学2005年12月28日印发的《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整形外科医院教育处负责解释。